隨身攜帶行李
為了您和其他乘客以及機組人員的安全,請將隨身攜帶行李存放於您座位上方的行李架或前面座椅下,緊急出口座位附近(包括機翼位置出口及客艙首行)的乘客行李必須存放於座位上方行李架,以確保行李不會阻礙緊急情況下的疏散。
我們將在辦理乘機手續和登機前對您隨身攜帶的行李進行檢查。請務必將超重、超大、超件的隨身行李辦理托運手續。如您攜帶的行李超過免費行李額度,須支付逾重行李費,並統一放置在飛機貨艙內。根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2號),您隨身攜帶的超額行李如不符合相關規定,須在值機櫃檯、自助行李托運設備重新辦理,有可能無法與您同一個航班抵達目的地。
南航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以您的安全或其他乘客的安全或舒適度為參照標準,決定您的行李是否可隨身攜帶或需進行托運。
隨身攜帶行李限額
每位乘客(嬰兒除外)可隨身攜帶的行李規定如下,旅行前請您查看與隨身行李額度以及可隨身攜帶的物品相關的所有資訊。
客艙級別 | 行李數量上限 | 每件重量上限 | 每件尺寸限制 |
---|---|---|---|
頭等艙 | 2件 | 5千克 | 長寬高之和小於等於115cm(45in) |
公務艙 | 1件 | 5千克 | 長寬高之和小於等於115cm(45in) |
明珠經濟艙 | 1件 | 5千克 | 長寬高之和小於等於115cm(45in) |
經濟艙 | 1件 | 5千克 | 長寬高之和小於等於115cm(45in) |
在您的上述手提行李額度之外,您還可以免費攜帶以下隨身物品:
專案 | 適用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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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大衣、披肩或毯子/一把雨傘或手杖/一副雙筒望遠鏡/合理數量的在航班上閱讀的讀物/一個適於作通常旅行化妝而不是裝運那些應另作行李交運的手提袋、手袋或手提包 | 除了按10%付費或免費的嬰兒以外的所有旅客 |
航班上供餵食嬰兒的食品/一個嬰兒背籃和可折疊的輕便嬰兒車或推車(裝在飛機的客艙中或貨艙中) | 除了按10%付費或免費的嬰兒以外的所有旅客 |
一輛可折疊的輪椅和/或一雙拐杖和/或一副背帶或旅客用的其他肢體修復用具(裝在飛機的客艙中或貨艙中) | 依靠輪椅、拐杖、背帶、肢體修復用具的殘疾旅客 |
*導盲犬/助聽犬等服務犬(經過訓練協助視力受損旅客或者聽力受損旅客的特種犬) | 依靠服務犬的視力受損旅客或者聽力受損旅客,提前申請,並持有醫療部門證明 |
注:
- 1、隨身攜帶行李三邊之和小於(等於)115CM,參考約20寸行李箱大小,具體請以機場安全檢查部門要求為准。
- 2、機場安全檢查部門可能會根據安保情況調整隨身攜帶物品的範圍,請您予以配合。
- 3、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請提前在值機櫃檯、自助行李托運設備辦理。南航可能在值機、安檢、登機口、客艙進行行李檢查,超出免費行李額的部分將按逾重行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涉及韓國始發與中國間的航程,登機口行李收費標準
頭等艙
類型 | 重量 | 尺寸(三邊之和) | 收費標準(人民幣或等值當地貨幣) |
---|---|---|---|
超件 第一件 | ≤32KG | ≤158cm | 1000/件 |
超件 第二件及更多 | ≤32KG | ≤158cm | 1300/件 |
超尺寸 | - | 159cm-300cm | 1000元 |
超重 | 32-45KG(含) | - | 3000元 |
公務艙、明珠經濟艙、經濟艙
類型 | 重量 | 尺寸(三邊之和) | 收費標準(人民幣或等值當地貨幣) |
---|---|---|---|
超件 第一件 | ≤23KG | ≤158cm | 1000/件 |
超件 第二件及更多 | ≤23KG | ≤158cm | 1300/件 |
超尺寸 | - | 159cm-300cm | 1000元 |
超重 | 23-32KG(含) | - | 1000元 |
超重 | 32-45KG(含) | - | 3000元 |
注:登機口收費不含免費行李額(FBA)及預付費行李, 免費行李額及預付費行李僅限於在值機櫃檯托運使用。
當您攜帶手機、手提電腦、攝像機等含鋰電池電子設備乘機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運輸法規檔及民航主管當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要求,請遵守以下乘機安全提示:
- 一、請謹記:
禁止攜帶已損壞的或召回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或標識不清的鋰電池或充電寶;
請購買正規鋰電池或充電寶! - 二、備用鋰電池和充電寶
禁止將備用電池和充電寶放入託運行李,請放入手提行李。
充電寶在飛行時應全程處於關閉狀態。禁止在飛機上使用充電寶為電子設備充電,禁止在飛機上對充電寶充電,禁止開啟充電寶的其他功能。 - 三、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無需申報,合理數量的備用電池只能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備註:關於常用可攜式電子設備的鋰電池額定能量,手機多為3~10Wh,單反照相機多為10~20Wh,可攜式攝像機多為20~40Wh,平板電腦或筆記本電腦多為30~100Wh,通常都不會超過100Wh。) - 四、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應向南航申報並獲得批准。該規格的備用電池僅限攜帶2塊。
- 五、禁止攜帶超過160Wh的鋰電池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乘機(鋰電池驅動輪椅除外)。
- 六、攜帶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將鋰電池單獨放入原零售包裝、塑膠袋或保護盒內,或在暴露的電極貼上膠帶,以防因摩擦、碰撞、短路引起鋰電池自爆自燃。 - 七、禁止攜帶電動平衡車乘機。
- 1、旅客應將攜帶的液態物品(液體、凝膠、氣溶膠)盛放在容積不超過 100 毫升(ml)的容器內攜帶。對於容積超過 100 毫升(ml)的容器,即使該容器未裝滿液體,亦不允許隨身攜帶,應辦理交運;
- 2、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寬鬆地放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 1 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塑膠袋應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超出部分應辦理交運;
- 3、盛裝液態物品的塑膠袋應在安檢點單獨接受安全檢查。攜帶的嬰兒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嬰兒隨行)、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應經過安檢,並向安檢人員出示證明。自行購買的液態藥品,應裝在100ml容器內,裝在透明塑膠袋中;
- 4、在候機隔離區內購買的液態物品可以帶上飛機。